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甲○○
15號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九萬九仟零四十元(計算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本件定期給付之總額為:每月給付4,992元×12(月)×10(年)=599,0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