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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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睿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乙○○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桂大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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