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甲○○
樓1室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