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寶毅謝惠琴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108年度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2.陳報聲請人是否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若有,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3.聲請人名下是否有股票?若有,請陳報所持有之股數及現值為何?
4.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𥴡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