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65號聲請人 許世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重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聲請事項一為「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三、請更正為不動產附表(附表應載明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均為吳重華)。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吳重華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經吳重華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吳重華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