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黃德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任柏 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2,520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美金60,000元x新臺幣(下同)29.542(101年5月9日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1,77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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