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