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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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7年7月21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321號所為第二審判決(偵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8
930號及移送97年度偵字第32345號併案審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對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判決,依法自不得對之提起上訴,至為灼然。茲本件被告所涉上開詐欺案件,因其對本院簡易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而經本院合議庭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而被告竟再對本院合議庭所為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揆諸上述,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