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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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7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78,32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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