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3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