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6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文棨 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物最新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文棨、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