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樺碩光學眼鏡公司、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依據(聲請狀載有積欠98年9月1日至99年8月31日止之服務費)。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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