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惠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陳惠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釋明與本票發票人乙○○為同一)。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