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債權人乙○○
7巷8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所附互助會單影本,載有會首二人)。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