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 戴維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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