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志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志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董志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號、97年度易字第41號及97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於民國98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董志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且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
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月27日乙節(該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繕為「105年2月2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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