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48號聲請人創意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 魏碧清 ),與聲請狀附表欄所載發票人(創意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冠緯)不同,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