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晉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芬 代理人 劉子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2年5月24日│236,985元│HD0000000│││限公司 潘俊佑 │東興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