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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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曾秋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曾秋妹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曾秋妹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復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
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固均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然其所犯各罪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尚無上開但書規定之適用,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併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上開賭博等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2年1月16日)前所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數罪併罰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所定「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於所定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各罪均尚不能認為執行完畢。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一部分犯罪先行確定,而形式上予以執行者,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然承前所述,仍應與編號2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之部分而為執行,於被告並無不利,亦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哲鋒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民國)├────┬────┼────┬────┤│││││法院及案│判決日期│法院及案│確定日期││││││號│(民國)│號│(民國)││││││││││├──┼──┼────┼──────┼────┼────┼────┼────┤│一│賭博│罰金新臺│101年1月20日│台灣高雄│101年12│台灣高雄│102年1月││││幣壹萬元│(原聲請書誤│地方法院│月12日│地方法院│16日│││││載為101年1月│101年度││101年度││││││20日至102年│簡字第45││簡字第45││││││5月7日,應予│06號││06號││││││更正)│││││├──┼──┼────┼──────┼────┼────┼────┼────┤│二│同上│罰金新臺│101年9月25│台灣高雄│102年6│台灣高雄│102年7月││││幣壹萬伍│日│地方法院│月6日│地方法院│2日││││元││101年度││101年度│││││││簡字第91││簡字第91│││││││9號││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