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上列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