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合計253.992平方公尺)依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2240元計算,其價額為56萬8942元(253.992平方公尺×2240元=56萬8942元),據此核算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925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