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9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同年九月二十日延長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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