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士小字第145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94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7,20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台幣7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
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57,2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94年7月1日駕駛AI─6403
號自用小客車,沿三合街東向西行駛,行經台北市○○區○
○街及中央南路口時,遭被告駕駛1869─DY自用小客車沿
中央南路南向北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燈號為紅燈,惟被
告竟違規闖紅燈,強行闖越,致其右側車身與原告車頭相撞
,原告因之受有支出汽車修理費計零件新台幣(以下同)46
,773元,工資27,700元之損害;而原告修車期間共52日,
原告之父 李基坤 因年老生病,身體狀況不佳,而住進設於台
北縣○○鎮○○路○○○號之潤福生活新象館,原告需每天前
往探視、陪伴,因無車可用,不得已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每天支出大眾運輸之交通費共240元,合共12,480元,原
告支出上述修車費及交通費,係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
,被告有賠償之義務,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1,694元
,及自民國94年10月12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提出為被
告所不爭執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現場圖影本一
件,及現場照片5張、車損照片25張、行車執照影本一件、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維修明細表及統一發票影本各一件、
潤福新象館證明書影本一件、94年7月1日至同年8月22日交
通費明細表及鐵路票價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就原告因上述
交通事故而支出上述汽車修理費及交通費之事實及金額不爭
執,惟主張原告修車期間以一個月為已足,另修車費,因原
告車為0000年10月出廠,應予折舊,修車部分,渠願賠償之
金額最高為50,000元等云;經查,原告亦自承修車期間以一
個月為已足,查,縱被告有其他意見,原告車受損後,原告
仍可不理會被告意見,將受損之汽車逕行送修,故原告請求
修車期間之交通費以30日,共7,200元,為適當;又查,原
告車由出廠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已歷12年又9個月,依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普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按定率遞減法,應每年折舊百分之二十,惟此項規定,係所
得稅法課稅計算成本之標準,再按普通自用小客車之交通安
全管理,其五年內免予檢驗,無非出廠五年內之汽車,尚屬
新車,其汽車內之配件尚未損耗至需換新品之程度,故免予
檢驗,再查,汽車於出廠後五年內,因交通事故受損而更換
零件,其市場行情,並未因更換新品零件而提高其整體價值
,反因係交通事故事故,車體曾受撞擊,部分配件雖未至完
全損壞,並喪失其效用,故一時無從發現已受損,惟其耐用
時間已縮短,故其整體價值反而降低,故此類新車,零件更
換,依衡平之原則,不得折舊;至其他出廠已逾五年之舊車
,其部分配件依原設計,已至該更換配件之時間,其因交通
事故之損壞,而更換零件,該汽車使用時間因之而延長,依
衡平之原則,應予折舊。本件原告車迄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
,已歷12年9月,自應予折舊,其更換之零件,自第六年起
,應依上述定率遞減法之百分比予以折舊,其折舊後之殘值
,再加上述不得折舊之工資27,700元部分,其總金額已低於
50,000元,惟被告願以50,000元賠償之事實,已見被告於
本件審理中之陳述,而原告所提為證,負責修理之北都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內,亦有新安(按係被告車所投保之新
安產物保險公司,本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亦係該公司職員)
,賠付五萬元上限之記載,則原告車零件折舊後,併修車工
資部分,原告之請求,於50,000元之範圍內應屬適當,則二
項相加,總金額為57,200元,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於57
,200元之範圍內,及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盧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