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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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補字第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二萬五千四百四十八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四百三十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