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補字第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二萬五千四百四十八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四百三十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