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調字第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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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乙○○
            弄3-
代 理 人  董淑君
            4樓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洪火爐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8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董淑君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洪火爐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
  理賠,該部由聲請人自行申請)。給付方式:當庭付清貳拾
  萬元現金,並交付陸拾伍萬元支票乙紙(號碼CFA0000000號
  、民國94年11月28日期、 洪照顯 簽發、付款人彰化區漁會信
  用部)。
二、聲請人撤回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61號刑事案件過
  失傷害告訴。不追究其刑責。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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