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重劃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重劃費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陳真真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