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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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
上訴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王明宏法官高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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