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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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甲○○、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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