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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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6863號),暨聲請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1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見中國時報廣告欄有收購銀行存
摺之訊息,遂去電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聯絡,並
因此得知可提供1本金融帳戶換取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之代價。乙○得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
人從事財產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犯意,於同日在臺北市○○區○○街附近7-11超
商店附近,將其所有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延平分行號:0000
0000000000號、戶名:乙○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交
予不詳之陳姓男子,並先取得3,000元之代價。嗣該不詳陳
姓男子即與某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以電話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詐稱其於雅虎奇摩網站
交易資料有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致渠等均陷於錯
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乙○
所有之前揭帳戶內。嗣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發現有異,經報警
處理,循線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 李杰恒 、 柯清耀 、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轉
帳交易明細表。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
才派出所、臺北縣政府警察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㈣被告上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所
有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入金錢,係基於幫助該成員
用以詐騙他人財物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
件行為。從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
錯誤而為匯款,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一行為
,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先後依詐騙集團之指示而匯款,使其
等之財產法益分別受有損害,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基於
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
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
騙財產犯罪之風氣,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
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被詐
騙之金額、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暨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移送併辦犯罪事
實部分與本案經聲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已如上敘,本院自應併予審認,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10起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院簡易庭(臺北市○○區○○○路○段○○號)
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義傑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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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
│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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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話向甲○○詐稱其於│98年10月20日晚│2萬6123元│
│1│甲○○│雅虎奇摩網站交易資料有│間8時20分許││
│││誤,會造成分期付款,要│││
│││求持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
│││機重新操作取消,致 任芳 │││
│││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自│││
│││動櫃員機依該不詳詐騙集│││
│││團成員指示進行操作而轉│││
│││帳匯款26,123元至乙○│││
│││上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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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恒│同上│98年10月20日晚│分別匯入1萬│
│2│││間8時43分、9│4,000元、3萬│
││││時10分31秒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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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清耀│同上│98年10月20日晚│4,085元│
│3│││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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