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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