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