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榮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榮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其判決正本於102年8月28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父 徐四海 合法收受(戶籍地),102年8月28日由上訴人之受僱人合法收受(居所地),有本院送達證書二份(見本院卷第185、186頁)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55條第1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137條第1項規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上訴人之效力。上訴人於10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鄭彩鳳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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