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芳南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共叁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列所載:「面對行經該處之女學生林○○」補充為「面對行經該處之女學生陳○○、林○○」,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被告
3次公然猥褻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在國小校園之公眾場所,任意對不特定人暴露性器官,造成被害人心理上之驚嚇、不適與厭惡,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至為不該,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近年內無何犯罪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