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債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文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