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訴人 張奕勝 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 以上上訴人與 李秝醇 因102年訴字第163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35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