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 陳高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育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參考其立法理由揭櫫:「…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所謂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包括和解、調解及撤回等非以裁判終結事件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查明和解過程,聲請抄錄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5日、106年8月7日準備程序光碟資料,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106年8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和解終結,按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應於該期日後六個月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其遲至107年3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有其聲請狀上本院之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六個月之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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