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 施文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於民國58年8月12日報經臺南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5冊、第9頁、第83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4屆第1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所示,有其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新舊捐助章程、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03年6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0-23、27頁)、本院103年度證他字第31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9頁第83號,見本院卷第28頁)、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第十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24頁)為憑,經核如附件所示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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