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CHAMNANARNON(中文名:阿隆,泰國藉)
指定辯護人 孫志堅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MNANARNON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被告CHAMNANARNON(中文名:阿隆)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歷次供述內容相異,且有共犯「 宋山 」尚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所犯上開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兇、不甘受罰之人性,併考量被告為泰國藉之外國人,在台無合法居留之事由,自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件有羈押之原因。經審酌比例原則之考量及為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爰經本院裁定自114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本案雖已於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衡酌被告無固定住居所之情形尚未獲得解決,是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考量被告所涉罪責甚重,並為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既已言詞辯論終結,尚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