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85號原 告 李小琴 被 告 劉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