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23號上訴人即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412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