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5年2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均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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