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0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豐交簡字第35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90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
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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