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臺東縣消防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214元,惟本件經實地測量後,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83,48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4,16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9,214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4,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此之外,本裁定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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