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原因未消滅,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自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現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