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債務人 温松安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8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依戶籍謄本所載,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及負擔,請說明該名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前配偶 梁惠珠 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及前配偶梁惠珠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年籍資料、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前配偶如有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請說明分攤比例及方式。
三、聲請人曾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依約清償至99年5月,自陳因另二家資產公司要求每月各清償3,000元,導致無法負擔而毀諾,請說明毀諾當時任職於何處、薪資若干、並請提出當時與資產公司協商之相關資料及還款予資產管理公司之清償紀錄供參。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單親或兒童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