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蔡瓊郁 被告 吳卉庭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