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08號上訴人即原告 尤炳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高春 等十一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08號情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萬5350元(即17400元【公告現值】x15.25【被上訴人占用之面積總和】=26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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