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林秀鑾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林秀鑾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牌尺肆支及抽頭金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提供其位在臺中○○里區○○路○○號住處」應更正為「提供其位在臺中○○里區○○路○○號所經營新立雜貨店4樓」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