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林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25日起至136年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50,000元、②35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317,327元、②187,86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本票、增補契約、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2月14日雲院恭非信決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1年2月2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新吉││0000-0000│建│1426.88│10000分之139│林明慧應有部分139/10000││0│││││││││││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00│雲林縣虎尾鎮工│9層鋼筋混凝土│四層75.27│75.2│陽台14.83│全部│林明慧所有││0│000│79-0000地號│專路280號4樓│造││7│││││1││││││││││├─┴───┴───────┴───────┴───────┴─────┴──┴─────────┴──────┴──────┤│共有部分:新吉段00000-000建號631.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9││其他登記事項:建物層次一層甲梯:17.78平方公尺,乙梯:17.41平方公尺,丙梯:15.65平方公尺;││二層甲梯:19.19平方公尺,乙梯:17.06平方公尺,丙梯:17.06平方公尺;││三層甲梯:17.42平方公尺,乙梯:17.06平方公尺,丙梯:17.06平方公尺;││四層甲梯:17.42平方公尺,乙梯:17.06平方公尺,丙梯:17.06平方公尺;││五層甲梯:17.42平方公尺,乙梯:17.06平方公尺,丙梯:17.06平方公尺;││六層甲梯:19.19平方公尺,乙梯:17.06平方公尺,丙梯:17.06平方公尺;││七層甲梯:17.42平方公尺,乙梯:17.06平方公尺,丙梯:17.06平方公尺;││八層甲梯:18.87平方公尺,乙梯:17.06平方公尺,丙梯:17.06平方公尺;││九層甲梯:19.19平方公尺,乙梯:17.06平方公尺,丙梯:17.06平方公尺;││突一甲梯:20.51平方公尺,乙梯:20.51平方公尺,丙梯:20.51平方公尺;││突二甲梯:20.51平方公尺,乙梯:20.51平方公尺,丙梯:20.51平方公尺;││門廳:38.70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新吉段00000-000建號2,48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含停車位編號59,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