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9號聲請人即被告 紀金龍 指定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6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案發後拒絕逮捕,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1年7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一時衝動誤傷被害人,非常後悔,然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案發迄今家中年老父母非常擔憂,且被告家境清寒,全賴被告維持生計,爰聲請交保候傳,當隨傳隨到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中雖承認傷害犯行,惟依證人指述及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犯行重大,而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因刑度非輕,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況被告於偵查中係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使用強制力逮捕被告到案,有警員 林聖傑 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憑,更足認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前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之規定,對被告裁定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有保全被告繼續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至被告所陳有關家庭狀況之聲請事由,容與執行羈押係為確保審判與執行程序有效進行之程序上考量迴異,自亦難據為判斷被告有無羈押理由及必要之根據。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具保停止羈押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